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江青山
- 代理人
- 賴淑玲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90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本案之民事起訴狀甚明,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