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鄧明花(即林雄輝之繼承人)
- 被上訴人
- 劉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鄧明花為上訴人林雄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8條「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上訴人林雄輝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1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母親鄧明花,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限閱卷)。因兩造均無人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鄧明花為上訴人林雄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