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1號
- 聲請人
- 戴暐翔
- 代理人
- 許名志律師(法扶律師)
- 複代理人
- 袁瑋謙律師
- 相對人
- 葉昇峯
- 相對人
- 楓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淩楓
- 相對人
- 昇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永祥
- 相對人
- 黃士璿
楊旺璋(即楊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83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本案之民事起訴狀甚明,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