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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劉容妤

  • 原告
    董彥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董彥志 上列原告請求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7人(含元大銀行),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8人×51元×10份=4,080元)。 二、經查,聲請人擔任訴外人董俊良之連帶保證人而積欠元大銀行石牌分行債務503萬9,000元(本院卷第81頁),請製作完整債權人清冊並說明聲請人除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豐融資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數,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原因不同,應分別說明)?又聲請人於債務人清冊記載債務人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豐融資(本院卷第33頁),上開公司積欠聲請人債務之依據?如無 ,是否為誤載? 四、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每月薪資(含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113年3月迄今之薪資單、112年度綜所稅資料清單。又聲請 人於113年3月6日聲請本件更生程序,為何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第三項僅記載112年9月26日至113年2月29日之收入狀況?其次,依聲請人111年度綜所稅資料清單記載,聲請人 為何領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營利所得?請提出該信託帳戶相關資料文件。再者,請聲請人重新檢 視聲請更生前2年財產收入狀況,「重新製作」真實之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如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如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又聲請人之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況,須受聲請人扶養之情形?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每月總扶養費?每月各負擔扶養費比例及金額?請提出聲請人之母及其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陳報每月個人支出金額已逾新北市政府111至113年度公告之最低生活費1.2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應提出聲請個人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請問聲請人是否依新北市政府111至113年度公告之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如否,聲請人主張各項支出,應分別提出聲請更生程序前1年之支出 證明文件到院。 八、提出名下車輛行車執照,並提出車輛現值相關資料。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 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人是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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