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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李昭融

聲請人
高良明
代理人
黃瞬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3年1月4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2+1
    )×10×51=1,53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815,965元,但查聲請人年約5
    4歲(59年生),目前領有任職於「友尚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所得,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友尚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作內
    容?另佐以近半年每月收入數額,並提供佐證資料(如為存
    摺請以螢光筆或圈寫等方式註記)。
四、請詳實說明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情形(含房貸、生活費、大
    陸房租、小孩生活費、補習費、保險費、母親生活醫療費、
    生活開銷等費用)及負擔之扶養費數額,並應提出實際支出
    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
    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
    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並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解約後可領
    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另請提出配偶及母親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2年所得清
    單。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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