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
- 聲請人
- 林憲堂
- 代理人
- 姜俐玲律師(法扶律師)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
元計算:(5+1)×51×10=3,06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
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
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
國111年5月16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
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
情形,即自111年5月16日起至113年5月15日止,期間內含基
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請補正記
載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
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工作期間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
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
之原因。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
漏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5
月16日起至113年5月15日止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並陳報聲請人「目
前」之支出情形是否亦為相同?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
聲請人是否曾任大金車實業有限公司董事、瑪榭襪品企業社
之負責人、善善福福藝術品商行之負責人?應提出上開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歷年營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
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
八、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5
月16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
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
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