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謝宜雯

  • 當事人
    李月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李月英 代 理 人 陳宜新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8條、第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係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發動債務清理程序之原因,亦係開始債務清理之首開要件,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法院僅須判斷其有無更生原因。而所謂「不能清償」,係指欠缺清償能力,即綜合債務人之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仍不足以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繼續客觀上不能清償債務,始克當之;而「不能清償之虞」者,則指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針對債務人是否繼續客觀上不能清償債務,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暨其所陳報之各項花費,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等情,而為判斷之準據。故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參諸上開說明,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準此,倘債務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則難認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要件,法院即應駁回 其更生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欠下債務期間,因弟弟生病需要照顧弟弟,而導致聲請人無法正常工作及償還債權人,然而經過多年,利息金額越來約高,致使聲請人已無力償還。聲請人自民國111年6月起均每月有工作收入,每月可支配收入約28,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共計19,680元後,餘額為8,320元(計算式:28,000元-19,680元=8,320元),依聲請人提供之債權人資料,總債權總額約1,438,258元,縱將 上開每月可支配收入節省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竭盡所能每月償還7,500元清償債務,聲請人仍無法於法定退休年齡內將之 清償完畢,更遑論每月尚有利息持續發生,自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之要件。至聲請人名下田賦屬於原住民保留地, 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相關限制規定,並不容易於市場上換價,故實際上聲請人仍係處於資力微薄狀態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前於113年5月21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然因最大金融機 構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於調解期日未到場,致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並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29號卷(下稱調解卷)無訛。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目前任職看護人員,平均月薪約28,000元,每月領有老年津貼3,772元,業據聲請人提出111至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切結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明細等件附卷可參(見調解卷聲證7、8,本院卷第55頁至第56頁、第61頁至第73頁),堪認為真實,故本院即以31,772元(計算式:28,000元+3,772元=31,772元),作為計算聲請 人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 ㈢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適度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裕生活型態,否則非僅有悖於消債條例之意旨,更係將債務人因個人浪費或財務管理失控之風險不當轉嫁予金融機構負擔,顯非公允。故為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法院對於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應得參酌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關於同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稱必要生活費用之認定標準定之,尚屬允洽。聲請人主張以11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之1.2倍計算目前必要生活費用支出,而參酌新北市113年度之最低生活費每月16,400元之1.2倍計算即為19,680元, 是本院即以19,680元,作為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認定。 ㈣綜上,聲請人名下有田賦1筆(現值金額1,586,554元)、中華郵政存款1,022元、新光銀行存款80元、彰化銀行存款14,421元、永豐銀行存款10,892元、中華郵政壽險1筆(解約金約402,088元)、南山人壽有效保單7筆(解約金合計約73,631元,計算式:6,488元+1,030元+92元+247元+58,537元+6,185元+1,052元=73,631元),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臺東縣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及明細、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明細、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4日壽字第1140016269號函、南山人壽114年3月14日南壽保字第1140009931 號函等件附卷為憑(見調解卷聲證2,本院卷第61頁至第81 頁、第85頁至第96頁、第101頁至第102頁、第105頁至第113頁、第166頁至第167-1頁、第174頁至第204頁)。雖聲請人稱:「(問:聲請人名下之土地現強制執行情況為何?)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我有這筆土地。」「【問:(提示本院卷 第101頁)根據聲請人自行提出資料,在關山有一筆土地,為何有這筆土地?】我是去申請時才知道有這筆土地,土地怎麼來的不知道。」「(問:依土地謄本登記,聲請人有被臺東地院民事執行處查封此地,執行結果為何?)我不知道。我沒有收到。」「(問:聲請人名下有土地價值約1,586,554元,積欠債務約1,438,258元,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仍有餘額12,092元,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債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我們主張土地的價值應該扣除,地政也不知道權利取得是如何取得,我們調財產後才知道有取得,此地應為原住民保留地,這筆土地為何到聲請人身上,聲請人也不知道,若真為原住民保留地應難變價。」等語(見本院卷第143頁至第144頁),惟聲請人名下之田賦1筆確屬其資產, 現經強制執行,而仍有變價拍賣之可能,故聲請人主張土地的價值應該扣除云云,並不可採。是本院認定聲請人名下資產數額約為2,088,688元(計算式:1,586,554元+1,022元+80元+14,421元+10,892元+402,088元+73,631元=2,088,688元)。而依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債權分別為404,114元、514,425元、332,883元、186,836元,前開債權金額合計約為1,438,258元(計算式:404,114元+514,425元+332,883元+186,836元=1,438,258元),扣除聲請人名下之資產,並無剩餘之債務(計算式:1,438,258元-2,088,688元=-650,430元),堪認其客觀上未處於因欠缺清償能力而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應不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債 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是以,本件客觀上既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即有不符,依首 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預繳納之郵務送達費,則待本件更生聲請事件確定後,如仍尚有剩餘,再予檢還聲請人,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現行資產扣除負債後,其每月收入狀況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故本件更生之聲請,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不合,且此要件之欠缺無從補 正,並經聲請人於114年1月20日到庭陳述意見在案,亦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43頁至第145頁),依首揭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陳俞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