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
- 聲請人
- 鄭淑慧
- 代理人
- 宋佳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
元計算:(2+1)×51×10=1,53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
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
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
情形,即自110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期間內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聲請人
於上開期間除有自順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松潔環
境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收入外,是否尚有自伍伍捌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寶振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應提出相
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即自110年1
1月23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又「目前」之支
出情形是否相同?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前即自110年1
1月2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七、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
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
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八、依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聲請
人每月收入應有55,000餘元,扣除聲請人陳報之每月必要支
出,餘額尚有35,000餘元,何以無法負擔金融機構債權人所
提出每月還款2,303元之協商方案?又以上開每月餘額償還
聲請人414,390元之債務,聲請人應可於1年間清償債務,聲
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虞?聲請人是否仍欲聲請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