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周添財、蔡明興、伍維洪、呂桔誠

  • 當事人
    陳緯洋(原名:陳治宏ヽ陳裕昌)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陳正欽謝淑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碧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緯洋(原名:陳治宏ヽ陳裕昌) 代 理 人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謝淑女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 理 人 邱碧慶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緯洋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 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消債條例第141條 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 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8 號裁定(下稱原不免責裁定)認定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裁定不免責事由,嗣經抗告及再抗告均遭駁回確定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如原不免責裁定附表所示之金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認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 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8號裁定不 免責,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抗字第55 號裁定抗告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裁定抗告駁回,並業已確定等情,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達原不免責裁定附表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提出聲請人應還債金額與還款帳號明細表、原不免責裁定、本院112年度消債抗字第55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裁定及本院確定證明書、中信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清償謝淑女還款明細表、銀行存摺內頁等件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59頁、第75至83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各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淑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已收取原不免責裁定附表所示金額,此有前開債權人之陳報狀附卷可證(本院卷第87至105頁)。經核, 聲請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陸續清償如原不免責裁定附表所示之金額,應可認定,足認聲請人已具備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事由甚明。 四、另債權人凱基銀行雖請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4款不免責事由,惟依首揭規定與說明,本 院原則上僅就聲請人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要件而為 審查,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債權人凱基銀行如認原不免責裁定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 之不免責事由,本院有漏未審酌之情狀,應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證明,惟債權人凱基銀行並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因此,債權人凱基銀行主張請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予免責事由,尚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本院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 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則聲請人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 定之免責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瓊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