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禤惠儀、黃男州、周以明、周佳琳、陳鵬、蔡明忠
- 原告戴勝堂、戴菉
- 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佐炫、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慶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藍獲鉅、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詠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戴勝堂 輔 助 人 戴菉 代 理 人 周書甫律師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代 理 人 張慶宇 相 對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張詠傑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戴勝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戴勝堂曾經鈞院以112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7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 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 消債職聲免第157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 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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