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5號
- 上訴人
- 芸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碧月
- 被上訴人
- 張容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