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許映鈞

上訴人
芸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碧月
被上訴人
張容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