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宋政益即宋丞益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宋政益即宋丞益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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