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宋政益即宋丞益
再審相對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084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113年4月22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及派出所領取紀錄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