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號
- 聲請人
- 春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明霆
- 兼訴訟代理人
-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聲字第4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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