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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古秋菊

原告
長宏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有
被告
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瑞堯

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3,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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