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趙悅伶
- 當事人金益誠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金益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煬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萬7,3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3,3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2,8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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