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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邱榮凱
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
被告
藝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7萬9,5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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