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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利地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敏捷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崇榮即雲鼎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7,1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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