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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華群知識產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揆諸上開說明,關於原告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之遲延利息部分,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是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12日止。依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9,178元【計算式:本金1,000,000元+利息359,178元=1,359,178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並有請求項目試算表附卷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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