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2號
- 原告
- 遊戲派對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群仁
- 被告
- 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松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3年6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17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萬9,844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