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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傅紫玲

原告
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明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江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宜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3,6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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