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信裕、璞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游愷瑩、仙都建設有限公司、三多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陳阿選、李念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 告 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信裕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被 告 璞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愷瑩 被 告 仙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愷瑩 被 告 三多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阿選 被 告 李念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參佰零肆萬參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捌佰肆拾元,並應補正原告委任陳麗雯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