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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信樺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錦誠技研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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