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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胡修辰

原告
恒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互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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