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6號
- 聲請人
- 林秉信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謙水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386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謙水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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