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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8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萬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意筑
原告
宏創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廣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素珠、林怡君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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