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黃若美、趙悅伶、王玲櫻
- 法定代理人謝麗雲
- 原告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9號 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宏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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