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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傅紫玲

原告
黃柏瑞
原告
黃耀亮
原告
黃可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
複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被告
東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萬69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0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1年7月18日 113年8月1日 (2+15/365) 5% 15萬3,082.19元  2 利息 150萬元 112年7月8日 113年8月1日 (1+25/365) 5% 8萬136.99元  3 利息 200萬元 113年7月8日 113年8月1日 (25/365) 5% 6,849.32元  小計       24萬68.5元 合計        524萬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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