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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鴻騏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恩
被告
基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萬2,7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萬2,772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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