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5號
- 原告
- 賀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景鵬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黃亭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保實業有限公司、林士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655號
黃亭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保實業有限公司、林士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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