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9號
- 原告
- 劉宏昌
- 被告
- 美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炳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萬9,525元(計算式:42萬8,250元+214萬1,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69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萬9,525元(計算式:42萬8,250元+214萬1,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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