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4號
- 原告
- 鄭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信動產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向宇、曾文城即黃金當鋪、承益資融有限公司、吳佩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84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信動產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向宇、曾文城即黃金當鋪、承益資融有限公司、吳佩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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