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2號
- 原告
- 蘇勒德策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詳棋
- 被告
-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季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用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萬元,及其中31萬5,000元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31萬5,000元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開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1日為5,13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5,135元(計算式:630,000元+5,135元=635,1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