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48號
- 原告
- 力大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祐
- 被告
- 土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倩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0,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