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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許映鈞

聲請人
肖玗杋
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相對人
得廣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南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得廣鉅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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