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1號
- 原告
- 黃欣怡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泓均律師
- 被告
- 玖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芃蓁
- 被告
- 鎮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德義
- 被告
- 潘怡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51,87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24,169元(即請求本金2,351,878元,加計自113年2月2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0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72,291元,共2,424,1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