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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囿辰

原告
羅建春
被告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樂
被告
建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萬0,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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