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李榮和
- 原告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2號 原 告 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和 訴訟代理人 趙仁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永利等5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1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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