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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4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怡親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被 告
雅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8,307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依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3.14換算後,原告請求美金18,307元相當於新臺幣606,694元(計算式:美金18,307元×匯率33.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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