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4號
- 原 告
-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日盛
- 被 告
- 雅敏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8,307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依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3.14換算後,原告請求美金18,307元相當於新臺幣606,694元(計算式:美金18,307元×匯率33.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