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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5號

履行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傅紫玲

原告
李翊豪
訴訟代理人
洪紹頴律師
被告
藝意當代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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