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9號
- 原 告
- 至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乙靖
- 訴訟代理人
- 呂宗達律師
- 尤柏淳律師
- 被 告
- 弘吉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萬1,962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7萬7,693元) 1 利息 207萬7,693元 113年10月22日 113年11月5日 (15/365) 5% 4,269.23元 小計 4,269.23元 合計 208萬1,9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