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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傅紫玲

原 告
至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尤柏淳律師
被 告
弘吉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萬1,962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7萬7,693元) 1 利息 207萬7,693元 113年10月22日 113年11月5日 (15/365) 5% 4,269.23元  小計       4,269.23元 合計        208萬1,9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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