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3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宏璋

原告
葉馨蔓即桃園龜山鑽石地母廟
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律師
被告
鈞亨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萬2,977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未依約進行室內裝修設計及施作工程,以起訴狀送達被告之時起,溯及於簽約時發生解除之效力為由,聲明:⒈確認兩造於民國110年1月7日簽訂之「桃園龜山鑽石地母廟整體園區及建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契約關係(下稱系爭契約關係)自始不存在。⒉被告等應連帶返還原告79萬8,400元,及自110年1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5%之法定利率計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⒊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4萬9,900元,及自110年1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5%之法定利率計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等語。

㈡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系爭契約關係自始不存在,與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連帶返還79萬8,400元及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部分,所表彰之訴訟利益核屬同一,故不併徵其裁判費,僅以原告解除系爭契約關係後,請求返還之利益進行認定即可,又原告請求返還79萬8,400元,及自110年1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2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5萬3,3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

㈢另原告聲請第3項請求給付違約金4萬9,900元,及自110年1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2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萬9,58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

㈣從而,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101萬2,977元(計算式:95萬3,390元+5萬9,587元=101萬2,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98,400元 1 利息 798,400元 110/1/15 113/12/2 (3+323/366) 5% 154,989.95元  小計       154,989.95元 合計(整數以下四捨五入)        953,390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9,900元 1 利息 49,900元 110/1/15 113/12/2 (3+323/366) 5% 9,686.87元  小計       9,686.87元 合計(整數以下四捨五入)        59,587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