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黃若美黃信樺王玲櫻
  •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哲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呂哲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映瑜即展耀企業社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俊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