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4號
- 原 告
- 聯誠國際智慧財產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豐聲
- 被 告
-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80萬6,3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9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