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古秋菊
- 當事人聯誠國際智慧財產權股份有限公司、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4號 原 告 聯誠國際智慧財產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聲 被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80萬6,3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9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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