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0號
- 原告
- 高全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天保
- 被告
- 廷宜廣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金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6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