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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映如李昭融劉婉甄

原告
曾崇閔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柏逸律師
被告
有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23日止之利息為6,473元(計算式詳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自應與本金合併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56,473元【計算式:本金1,350,000元+利息6,473元=1,356,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35萬元 113年11月19日 113年12月23日 (35/365) 5% 6,472.6元 小計       6,47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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