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鄧雅心
  • 法定代理人
    曹恒瑀

  • 當事人
    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恒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賴峻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