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囿辰

聲 請 人
紀志林
相 對 人
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