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號
- 聲 請 人
- 紀志林
- 相 對 人
- 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特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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