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鄧雅心

原告
中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裕爵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47,333元(壹仟陸佰陸拾肆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20元(壹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