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號
- 原告
- 日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銘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霖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鈺如律師
- 被告
- 三錦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三錦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錦公司)、洪清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5萬3,072元,及被告三錦公司自民國112年2月17日起、被告洪清山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98萬5,350元(本金37,353,072元加計112年2月17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632,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5,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