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洪清山

  • 原告
    日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三錦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日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訴訟代理人 林彥霖律師 複代理人 黃鈺如律師 被 告 三錦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三錦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錦公司)、洪清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5萬3,072元,及被告三錦公司自民國112年2月17日起、被告洪清山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98萬5,350元(本金37,353,072元加計112年2月17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1,632,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5,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瑞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